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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74章 分科取士擢人才

八条为乙第。宋初承唐制,试律令墨义四十条,《论语》墨义十条,《尔雅》、《孝经》墨义共十条。

顾名思义,所谓明法科,就是明晓法令,足以决疑,能案章覆问,文中御吏,为朝廷选拔法律人才,不仅仅是要通晓律条,还要强毅刚直、执宪不挠能够将朝廷的法令坚决的执行下去。

朱载坖说道:“刑狱之事,重于泰山,朕不敢轻忽,前宋王安石有言,今以少壮时,正当讲求天下正理,乃闭门学作诗理,及其入官,世事皆所不习,此科法败坏人才,致不如古。”

进士科的官员在法条上确实是不够熟悉,法司官员确实是应当具备专业性,这点重臣们也是认可,不过关于明法科的开设以及取士的办法,重臣们还是有很大的异议的,毕竟朝廷以进士科为常科,明法科的重要性显然不能和进士科相比,朝廷要复设明法科,具体应该怎么操作,还需要朱载坖和各部院予以商议。

朱载坖首先命令翰林院、律例馆收集相关资料,以供君臣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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